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基本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
1、向市、县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2、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村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征地补偿遗漏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补偿遗漏的征地补偿款,如果政府部门拒绝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由于法律未规定具体协调和裁决程序,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
征收收到的经济补偿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决议分配,如果发放错误的,应该回收征地补偿款,然后再重新分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如果户口没有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仍具有该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