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征收补位方案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征收的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标准等的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但总的原则还是很低的。具体计算方式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可以提前行政起诉。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等等。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能起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但是必须得有法定事由,比如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并且得有证据证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事由。
先行拆迁种类:1、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2、司法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