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可以提前行政起诉。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等等。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能起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这些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数量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征地审批在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在后;征地审批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的主体是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