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打球时眼睛受伤属于意外,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当依侵权责任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属于在编的正式教师,是国家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是适用国家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是补休。 属于聘用制的,则可以适用 劳动法规调整其劳动关系,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周休日和节假日照常工作,学校与正规编制的老师形成的并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调整。即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1、教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猝死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2、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猝死应当是突发性疾病,应当属于工伤。如果单位在职工下班后安排需要再进行加班或夜间从事工作,同时安排了工间休息,如果此时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属于工伤。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在外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必须根据受伤原因进行确定。教师外出培训的,属于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教师因个人活动而受伤的,不属于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2、【相关延伸】问: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猝死应当是突发性疾病,应当属于工伤。如果单位在职工下班后安排需要再进行加班或夜间从事工作,同时安排了工间休息,如果此时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属于工伤。
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在外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必须根据受伤原因进行确定。教师外出培训的,属于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教师因个人活动而受伤的,不属于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猝死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赔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赔偿项目。
不属于。保安在值夜班时嫖娼,突发疾病猝死,其死亡明显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