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小细节里的大乾坤
很多人认为,只要包装盒是从正规产区购买的,使用上面的商标标识就不算
侵权。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某水蜜桃桃农协会拥有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且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种植户在非该地理标志所划定的特定区域种植水蜜桃,却在经营场所门头、内部包装区多处标注该地理标志字样,还将自家桃子装入标有该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内对外销售。
桃农协会发现后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种植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种植户不服上诉,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比如侵权时间认定争议,他们主张桃树从种植到结果需数年,且疫情期间无收入,一审认定的侵权持续时间缺乏依据;赔偿数额争议,认为已受
行政处罚并整改,不应再承担高额民事赔偿,且应按商标许可费倍数确定赔偿额;包装来源抗辩,称包装盒系从该地理标志产区购买,属于合理使用,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系他人代销,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甚至还提出“法不责众”抗辩,主张该包装盒在市场上普遍使用。
在这个案件中,
江苏崇宁
律师事务所的吴志平律师作为桃农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关键作用。吴律师深耕民商事领域十余年,专注以专业视角剖析案件本质,坚持“个案精办、全程陪伴”的服务理念。她有效运用
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侵权事实。清晰阐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性,即便包装来源于该地理标志产区,非该地理区域的种植户仍无权使用该商标,有力驳斥了“合理使用”抗辩。结合侵权面积、侵权持续时间、商标知名度等因素,成功说服法院采纳酌定赔偿方案,最终获得赔偿。针对上诉人的多项上诉理由逐一精准回应,二审法院全部予以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技术合同:精准解读的制胜法宝
在技术
合同纠纷中,很多人会被合同中的复杂条款和模糊表述所困扰。某科技
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科技公司为环保公司承建的废水处理厂提供相关服务,合同总额较高。环保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以设备未调试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后来科技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其破产管理人委托吴志平律师继续追收债权。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设备是否验收合格存在重大争议,环保公司主张两套设备均未调试合格,日处理水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验收标准约定模糊,合同技术协议中性能验收条款以“SCOD去除率”为考核指标,未明确将“日处理水量”列为验收标准,双方对验收合格的标准理解不一;设备运行受多重外部因素影响,处理水量不达标可能受颗粒污泥投加量、污泥活性、废水浓度等外部因素影响,责任归属难以厘清。
吴志平律师紧扣技术协议中验收标准的文字约定,论证“SCOD去除率”才是验收合格的核心指标,日处理水量并非验收条款中的必要条件,从根本上瓦解了环保公司的抗辩基础。从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系统调取该废水处理厂整体项目环保验收合格的数据,并引用政府公开回复信息,证明该厂实际处理能力已符合环评标准并正常运行,间接印证案涉设备合格。指出厌氧反应器仅是污水处理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处理水量受多种外部因素影响,环保公司未能证明日处理量不达标系由科技公司设备质量问题所致。在科技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成功通过诉讼追回应收账款,有效维护了破产
债权人的利益。
离婚公租房:权益分割的别样思路
离婚时,公租房的使用权益分割往往让人头疼。很多人认为公租房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就难以进行分割。女方与男方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名义申请了公租房并共
同居住,离婚时对该公租房的使用权益归属产生争议。
公租房不同于普通
商品房,其产权归属于政府或公共租赁机构,夫妻双方仅享有承租使用权,不属于《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公租房使用权益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此类请求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裁量空间。
吴志平律师代理女方,精准把握公租房使用权益的法律性质,从“共同申请人”身份及“保障女方及子女基本居住权益”两个角度切入。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协助女方分割了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公租房使用权益,保障了女方离婚后的基本居住条件。避免了因法律空白导致的诉讼风险,切实维护了女方及子女的居住利益。
法律的世界充满了未知和挑战,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吴志平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和精准的判断,在商标侵权、技术合同纠纷和离婚公租房分割等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让大家对法律有更深入的认识,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找到正确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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