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须将此安排明确告知劳动者。所以,企业春节期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假期是否能被认定为年假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将此明确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的,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调休。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可以这样理解。国家已经将法定春节假期延长到正月初十上班,而且政府也要求企业复工要进行报备,因此疫情期间公司不延迟上班时间是违反国家的要求,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相信公司会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落实的。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首先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首先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疫情期间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陪产假包括双休日,但并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陪产假15天,是指男性在与自己依法结婚的妻子休产假期间可以享有的15天陪产假。 各地不尽相同,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面的优待: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疫情期间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不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企业和员工均应遵照执行。
不属于,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但春假期间仅有三天(大年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故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属于增加的普通休息日,参照每周休息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