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分情况分析:
一、单位已提前明确告知员工春节延长假期为年假,应当认定为年假;
二、企业未提前告知员工春节的延长 假期为年假,不应当认定为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待遇,只要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带薪年假与病假、事假、单位自主福利假期均不同,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用病假、事假等抵扣年假。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须将此安排明确告知劳动者。所以,企业春节期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假期是否能被认定为年假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将此明确告知劳动者。
风险提示: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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