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如企业需裁减人员,如下进行: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劳动者有相关清洗的,不得被列入被裁减人员名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应当依照如下步骤:1.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公布裁减人员方案。
可以裁员。符合法定情形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且解除合同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员工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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