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包括,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是指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刑法》对遗弃罪进行了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
对于强奸罪“情节恶劣”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由司法机关酌情予以认定。根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