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孩子的抚养人一般为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抚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抚养人死了,参照解除协议处理,给予抚养人的继承人一定补偿。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被扶养人的范围:1、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3、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1、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扶养人是否有监护权,应当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扶养人和监护人的身份不是一一对应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拥有扶养人身份的,也会拥有监护权,存在特殊情况,监护权被撤销的,扶养人就没有监护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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