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强迫幼女卖淫属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要按照组织卖淫罪的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主观上,以强迫他人卖淫为目的;2.客观上,强迫他人卖淫,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3.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1)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主观上,以强迫他人卖淫为目的;2.客观上,强迫他人卖淫,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3.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1)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
认定被告人实施强迫妇女买淫行为构成既遂还是未遂,总体上讲,应重点分析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强迫卖淫罪虽然是行为犯,但行为发展亦有一个过程。
强迫妇女卖淫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