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留置权因具备一定条件而成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虽成立也不得行使。在司法实践中,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那么,哪些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权呢?请跟随华律网小编阅读下文了解吧。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于保证责任追偿权怎么行使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如果不偿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主合同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此项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