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医疗机构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一段时间后经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经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才可以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一部分医美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无法维持,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此种行为的,可以将出借人或转让人及被转让人或被出借人为共同被告,责令承担连带责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有当地户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
有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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