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机构的分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赔偿范围有:1.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的,应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2.医务人员隐瞒诊疗信息致鉴定意见考虑不充分的,法院可结合案情对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进行调整。3.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法院应在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后,再认定其他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4.患者不能对其主张医疗机构有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进行举证的,不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5.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也可免责。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日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