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因公致残外,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主要包括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经残疾等级评定后,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莞企业、机构及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工伤员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亡补助金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因工死亡家属要求企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25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的85%的标准按月支 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民享受相同待遇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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