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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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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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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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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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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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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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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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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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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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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