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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阶段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2021.03.11 刑事辩护 1247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了犯罪计划的,成立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案例】
2015年8月17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到达邱某处未遇到邱某而未能报复成功。次日晚上9点,三人又到邱某下班必经之路等待邱某。等到9点50分时,邱某一个人到达三人所等位置时,在陈某某和曾某持刀上前欲追砍邱某,段某即劝阻陈、曾二人放弃追砍邱某,劝阻无果下即一个人离开,后邱某被曾某、陈某某砍成重伤。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避免了损害后果的出现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是在能够完成犯罪行为而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第二是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
第三是必须有效防止了损害后果的出现。
本案中,段洪虽然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并防止邱荣受损的结果出现,仍不满足犯罪中止的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既遂,全部行为人即既遂。曾某、陈某某的整个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构成犯罪既遂,那么,段某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是段某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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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俭永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张俭永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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