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无必备条款但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价款或者报酬;标的;数量;质量;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缺少合同必备条款的,合同无效。
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合同成立成立要件有三个: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
合同的一般条款有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一般条款有:(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必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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