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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2023.12.05 债权债务 7835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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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鹤然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王鹤然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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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
    您好,第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保证人属于补充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由谁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之分; 第二,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意思就是,如果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而直接以保证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这项抗辩权。 第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为任何事由中断,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只有发生了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才会中断。
  •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什么区别
    您好,你这边是遇到什么纠纷呢?
  • 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和一般保证贷款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贷款担保人承担责任不同:出借方放贷人可以选择要求借贷方债务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一方还清所有贷款,也可起诉要求债务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相对于有一般保证人的贷款,出借方放贷人要先向债务人主张还贷责任,不能越过债务人直接找一般保证人承担还贷责任,而且主债务到期超过6个月出借方放贷人未起诉借贷方债务人的,一般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即使走诉讼程序,出借方贷款人也不能单独只起诉一般担保人。总体来说,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较一般保证人承担更重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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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担保责任更重,债权到期后,由债权人选择向担保人还是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一般担保是指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才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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