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时,也不能仅强调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和人数,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协助组织卖淫的作用大小,有无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有无协助组织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者卖淫。
协助组织卖淫罪指的是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即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排除障碍。本罪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情形恶劣的犯罪,虽然协助组织卖淫并非组织他人卖淫,但在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
组织卖淫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其实质上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只不过刑法对此做。
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本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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