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提出答辩状(发表观点等)。被告没有答辩是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针对起诉状进行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行政诉讼中原告应该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同样具有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