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等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
行政诉讼可以异地,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如果案件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有:(一)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诉讼可以异地起诉。2、法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既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诉讼可以异地起诉。2、法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既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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