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诉讼,一般是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本人申请或法院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其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构成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定标准。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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