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法定终局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如下:(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等多种。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法院改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法定终局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诉讼裁定不受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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