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做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包括: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等。
行政复议回复期限是五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等。
行政复议申请期延长的条件: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申请期延长的条件: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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