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者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公安机关查核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法院行使审判权,二者职能不同,行政拘留决定主体不是法院。

一般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因其有维护治安秩序等职责,符合条件时可对违法者行政拘留。法院通常不直接决定,只在特定司法程序如行政诉讼中审查裁判相关事宜。

法院一般不能决定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查明违法事实后按程序决定。法院是司法机关,负责案件审理,有司法拘留决定权,用于保障诉讼正常进行。

行政拘留撤销处罚决定有几种途径:一是行政复议,被处罚人向相关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全面审查;二是行政诉讼,法院严格审查合法性,有错则撤销;三是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纠,发现错误主动撤销。

撤销行政拘留决定方式多样。被拘留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由复议机关或法院因决定违法而撤销;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身发现有误也会主动撤销,如证据收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有新证据等,符合法定情形就能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