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如何处理
2024.04.18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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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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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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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律师
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廊坊
擅长:
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孙政律师,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维权律师。孙政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及踏实勤快的作风为当事人解决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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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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