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了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理。该款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对象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此,查封、扣押的对象是指查封、扣押所指向的目标,主要是指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场所、财物等。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和场所,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财物的使用和处分,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最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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