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检察院对行政监督案件的处理方式:1.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实行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2.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加强智慧借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检察院对行政监督案件的处理方式:1.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实行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2.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加强智慧借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
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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