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中。《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等。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包括回避、公开等规定,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包括以下几个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6)不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