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一起去民政局办理
离婚,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夫妻双方共同、亲自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夫妻双方应当携带的材料:
1、双方的
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
2、
结婚证原件;
3、
离婚协议书;
4、双方个人的近期免冠照片(2寸)
二、初审
1、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2、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离婚协议书是否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4、双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否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受理
1、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
3、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四、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
五、接收材料
六、30日的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内可随时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
七、离婚冷静期满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满后30日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婚姻关系不解除。
八、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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