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登记:(1)、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2)、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3)、经审查通过,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的,即可领取离婚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登记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等。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机关。
一、先确定房子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确定房产是否有贷款,是否有抵押; 三、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贷款,夫妻双方协议房产的分割办理,处理方案: 1、出售房产,双方按照比例取得房款; 2、一方取得房产,折价给另一方;配合完成。
离婚登记需要拿着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
一、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婚姻生活的,没有领取结婚证,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要协议离婚,要先领取结婚证,再办理协议离婚; 二、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生活的,没有领取结婚证,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只要协议分居即可。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男女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想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即可。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法院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