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结婚的限制条件:1、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3、双方应当符合法定结婚年龄;4、不得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介绍恋爱经过及准备结婚组建家庭;介绍双方基本情况;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取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一级一级盖公章;3、政审函调。
向法院起诉现役军人离婚,主要需证明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程。向法院起诉现役军人离婚,主要分为以下步骤:一、准备起诉状;二、收集整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证据及其他身份材料信息;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役军人结婚流程如下: 1、士兵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2、经逐级批准,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出调动函审查结婚申请;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 4、向军人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5、男女双方婚前检查; 6、向政治部批准并经政治部门审。
"在我国,军婚受到特殊保护,另一方想离婚,需要经过配偶方同意。但如果是协议离婚,一般程序是和非军人离婚程序大体相同。 行动建议: 1、现役军人想离婚,一般是需要先向所在部队打离婚报告。打报告时也要形成离婚协议。 2、报告之后需要到民政局去。
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双方的结婚证;2、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结婚规定如下: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法律保护军婚为的不是军人个体,而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就感情而言,军婚需要经营,需要付出和理解,还需要智慧,它是双方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