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党胜律师,毕业于
南昌大学法学专业,拥有22年执业经验,是
北京市盈科(
广州)
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合伙人。在其丰富的执业生涯中,办理过众多复杂案件,其中案例11“共墙”变“讼墙”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他和团队的专业能力与价值。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化名)(原审原告)与黄某某(化名)(原审被告)因相邻权纠纷对簿公堂。原告称黄某某(化名)在某市某区××路××街×里XX8号房屋西墙加建
违章建筑,导致自己无法重建房屋,还造成了租金损失和建造差价损失,因此请求
法院判令拆除
侵权墙体并赔偿损失。而黄某某(化名)则抗辩争议墙体为共墙,其加建行为合法,且原告无法重建是自身原因所致。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墙体为共墙,部分支持了租金和差价损失的诉求,驳回了其他诉请。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维持了原审关于墙体权属的认定,确认黄某某(化名)违章加建妨碍原告重建的事实。最终判决黄某某(化名)赔偿20XX年XX月28日至20XX年X月6日的租金损失(按房管部门同期租金标准计算)及房屋建造差价XXXXXX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墙体权属认定:依据测绘院复函及历史档案,确认争议墙体为双隅众墙(共墙),原告主张该墙体为自墙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侵权责任:黄某某(化名)三楼违建客观上妨碍了原告重建,构成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相邻妨害,需赔偿相应损失。
-举证责任:原告未能证明拆除后仍存在侵权墙体,也未充分证明长期租金损失与违建的因果关系。
-诉讼时效:黄某某(化名)二审首次提出时效抗辩,因未在一审主张且无新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相邻权纠纷中历史权属的认定:此案强调以原始登记档案和测绘结论作为核心依据,维护了物权的稳定性。
-违章建筑的责任边界:违章加建虽被拆除,但妨碍期间造成的实际损失仍需赔偿,体现了公平原则。
-诉讼时效的严格适用:二审新增时效抗辩受相关法律解释限制,规范了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党胜律师团队的关键作用与价值
-证据组织:团队提交报警记录、
行政处罚书等证据,证明了阻挠施工的事实,强化了侵权与损失的关联性。
-诉讼策略优化:成功争取到20XX-20X1年租金损失赔偿,通过提交
租赁合同、租金
收据等量化损失,虽部分诉求超期未获支持,但为赔偿奠定了基础。推动房屋差价鉴定,最终获赔XXXXXX元,部分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
-法律适用:援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主张相邻便利权,争取租金损失的全周期赔偿。
在这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中,田党胜律师带领的党胜律师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攻防、精准的法律解释及有效的程序把控,在墙体权属争议中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成功争取到关键赔偿项。其在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尤其在识别历史文件真实性、租金损失计算等环节展现出的诉讼策略深度,为同类相邻权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