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的,一般不会加刑。但是,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如下:1、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条件;2、须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物资损失为事实条件;3、被告人造成被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直接的物质损失(包括财产和经济损失)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如下:(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有以下三个条件:⒈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⒊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