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如下: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依照法律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证人的条件如下:(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刑事诉讼法自诉的条件如下: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事诉讼法释放的条件有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立案的条件有两个:(一)有犯罪事实,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确已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