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要求居中写明标题。正文。要求写明:第一,请求抗诉的起因,即抗诉对象的基本情况。第二,请求抗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第三,请求事项。尾部。写明致送人民检察院的全称,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抗诉请求书的具体时间。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一种。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对抗诉案件审理时,要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刑事抗诉答复方式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
刑事立案的证据是指一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体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立案证据指能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裁定能抗诉。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