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一种。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立案的证据是指一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体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立案证据指能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般来说是有效的,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属于需要回避的人员。刑事回避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当然是有效的。
民事诉讼法中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事诉讼法中: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刑事诉讼回避的规定及适用条件如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刑事诉讼中,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