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构成吸收犯,通常认为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数个行为可以独立成罪;二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6、主观方面的差别。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当吸收轻行为;(二)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等。
牵连犯和吸收犯这样区分:(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等。
不是。想象竞合犯与吸收犯有以下区别: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的当然或盖然性的经过过程或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对吸收犯的过程行为不另行定罪,只对结果行为定罪处罚。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6、主观方面的差别。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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