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可以撤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量刑检察院是不参与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家属一般是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但可以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不一定都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有些可以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检察院还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刑事案件不一定都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有些案件可以自诉。2、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院不批捕后案件的处理方式如下: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误,可以要求复议,但在此期间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会立即复核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外,如果检察院不批捕的原因是证据不足或犯罪事实不清,公安机关还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并在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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