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合同诉讼的级别管辖的确定方式:1、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2、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等。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可以通过以下规定来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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