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等。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具体如下: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行政机关不能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环保法第五十七条赋予举报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3.文书编号。4.案件来源及本院审查过程。正文。1.本院审查认定的法定抗诉情形。2.本案诉讼过程。3.审查意见、抗诉理由。4.抗诉决定及法律根据。尾部。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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