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后,应当全面审查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听取被申请人、有表达能力的被监护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学校、邻居等的意见。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首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的监护人一般为父母。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确认监护人资格的其他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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