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财产是否为婚前财产,唯一的标准便是这个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 行动建议: 1、如果该虚拟财产是婚前取得,婚后也没有赠与给配偶,那么该财产从性质来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该虚拟财产是婚后取得,如果夫妻双方婚后关于该财产的归属。
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如果虚拟财产价值大,娱乐性强,仍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3、。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
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我国法律还未规定虚拟财产的继承 遗产的范围包括: 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财产性权利、股权、林木、牲畜、家禽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娄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嫌疑人盗卖虚拟财产的非法所得应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表现等规定。
对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区分不同类型:对于非法获取用户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分别按官方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对于非法获取网络服务商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宜按情节轻重量刑,而不应按虚拟财产的价值(数额)量刑。
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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