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网络虚拟财产,由于个人长时间的使用,已经拥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并且没有被夫妻双方用来赚取利润,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网络虚拟财物本身就是用来营利的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娄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嫌疑人盗卖虚拟财产的非法所得应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表现等规定。
对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区分不同类型:对于非法获取用户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分别按官方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对于非法获取网络服务商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宜按情节轻重量刑,而不应按虚拟财产的价值(数额)量刑。
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虚拟财产在离婚时能分割。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该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2、该虚拟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或双方约定可以分割的其他财产;3、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虚拟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分割主要是看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该依法分割,如果不属于则不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