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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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日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故如果提供了担保,对方应当履行。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刚刚咨询的问题,需视具体案情。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主要有三种方式: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2、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也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法律意 见】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