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由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由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将改造重点明确为: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针对无障碍设施损毁得不到及时维修的问题,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针对无障碍设施损毁得不到及时维修的问题,《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主要包括:(1)运行信息标示设施:用文字或图案标示交通工具的路线、班次、航班或机船名等信息。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有效。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无需审批。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所得的价款,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处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