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小孩上户口流程:父母双方在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准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孩子就有自己的身份证了。
如果是协议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籍民警要进行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需要带好申请材料。如果是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籍民警你要上户口,带好申请材料。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领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领养手续的,可申报领养子女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
收养后需要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证,然后再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带上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即可。
收养人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证后,可由收养人申报办理收养落户(须携带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居委会证明,到收养人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核实,由市局复查审批落户)。
1、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2、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