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是其必然要求。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是消费者协会的重要职责。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例,近年来,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者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项职能”是与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两项任务相联系的。鉴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七项职能”划分为两个方面的职能,即“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
直接拨打当地12315即可,消费者协会主要受理下列两类投诉:(1) 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2) 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主要受理下列两类投诉:(1) 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2) 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职责。消费者协会作为主要的消费者社会组织,是广大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桥梁。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在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的问题,消费者协会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有关事项,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尽快解决。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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