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
合同违法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需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一、本法规旨在明确消费者权利并推动其保护工作,具体是以专项章节规范各种消费者权益,展现出较高的保护力度。二、法案着重强调了经营者的相关职责。它首先确保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流过程中始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及诚信的原则;同时,根据特定情况,也对经营者对某些消费者以及公众的义务做出了专门规定。三、我们积极鼓励各方力量参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全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全面监控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政府同样予以高度重视,专门设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为他们提供更详尽的保障措施。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日期、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经营者不得拒绝。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法律上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者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1)消费者的消费者性质属于生活消费;(2)消费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那么经销商就不能以租赁为由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求教获知权;(7)依法结社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之务。其中不符合质量要求,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