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有无数专业人士为维护公平正义而努力,陈靖宇律师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同时,
离婚时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处理问题,也是众多人关心的法律焦点。下面我们将详细了解陈靖宇律师的专业风采以及离婚房屋产权处理的相关知识。
陈靖宇律师:专业与服务的典范
专业背景与资质
陈靖宇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并且是中华律师协会的会员。法学本科的学习让他系统地掌握了法律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为其执业生涯筑牢了根基。而成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使他有机会与更多优秀法律同行交流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这双重的专业认证,是他在法律道路上不断进取的见证。
专注领域与服务成果
陈靖宇律师在
江苏常州执业,专注于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等与人们生活和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领域。他在这些领域深耕细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服务客户 500 +,这一数字背后是他为众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的辛勤付出。无论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还是维护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合法权益,他都能凭借专业能力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企业法务经验
陈靖宇律师曾任职于大型国企法务团队,这段经历让他在企业法务领域收获颇丰。在国企法务团队中,他负责
公司诉讼案件的把控指导,以及合同审核拟定、劳动用工问题等非诉讼事项的处理。在诉讼案件方面,他能准确把握关键节点,制定合理策略为企业争取最大利益;在非诉讼事项处理上,他严谨审核拟定合同,避免企业法律风险,为企业劳动用工提供专业意见,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目前他已有常年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体现了企业对他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高度认可。
案件处理能力
从业以来,陈靖宇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事争议案件,展现出卓越的案件处理能力。他多次成功处理案件的谈判、调解、诉讼或
仲裁。在谈判和调解中,他运用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争取不进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成本;在诉讼或仲裁阶段,他凭借扎实法律功底和丰富庭审经验,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例如在某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他深入调查取证,准确把握事实和法律适用,在庭审中有力反驳对方观点,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债权。
执业理念与追求
陈靖宇律师秉持向上的执业理念,以诚挚的热情为客户服务。他深知法律正义和公平对当事人的重要性,在每个案件中全力以赴,力求实现法律正义,诠释法律意义。他不仅关注案件结果,更注重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体验,耐心倾听诉求,详细解释法律问题和案件处理流程,让当事人感受到专业和负责。
离婚时无产权证房屋的处理问题
典型案例
王某和张某于 1998 年
登记结婚,婚后
生育一子,并购置一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小产权房。后因家庭矛盾诉至
法院,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随王某生活,案涉房屋归王某居住使用,王某一次性给付张某补偿款。
律师分析
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缺乏
不动产登记信息或相关产权证明,法院无法判断房屋性质,虽不能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房屋的财产权益(如使用价值)可以处理,处理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双方,不具有绝对权。所以法院在审理判决时不会确认房屋所有权,但可以认定和处理房屋使用权,这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房屋使用权的处理不代表对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不能对抗
行政处罚,也不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
拆迁依据。实践中,仍有很多法院在离婚案件诉讼中,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不予处理,告知双方待取得产权证后另行诉讼。
法条链接
- 《
民法典》第 208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民法典》第 1087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7 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 21 条规定,对于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陈靖宇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为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而对于离婚时无产权证房屋的处理,人们应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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